有組織在共同犯罪該如何處罰?
一、有組織在共同犯罪該如何處罰?
(一)、主犯的處罰是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對主犯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專門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主犯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情形:
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對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從犯的處罰是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從犯的刑事責任是同主犯應負的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比主犯應受到的刑罰處罰要輕。但也不是説,所有的從犯實際受到的處罰一定比主犯輕。因為主犯可能具有從輕或者減輕甚至免除處罰的情節(例如自首),當從犯沒有這樣的情節時,當然不應隨主犯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而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三)、脅從犯的處罰是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的,從主觀上不是完全出於自願或者自覺,從客觀上説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會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條明確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為了對脅從犯正確地適用刑罰,我們首先要科學地理解脅從犯的犯罪情節。一般來説,脅從犯的犯罪情節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一是被脅迫的程度。因為被脅迫的程度與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當然也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脅迫的程度輕,説明他參加犯罪的自覺自願程度大一些。相應地來説,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也要嚴重一些,反之亦然。
二是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於脅從犯是被脅迫而參加犯罪的,一般來説,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較小,這也是在對脅從犯處罰時必須考慮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查明脅從犯的上述兩個犯罪情節的基礎上,對脅從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共同的過失犯罪行為是怎麼樣的?
1、共同犯罪則必須是基於共同的犯罪故意而為的行為,故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於共犯,只需根據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對出於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因二者主觀上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故不以共犯論處。如甲、乙是同一裝卸公司的工人,二人在裝卸貨物時違反規定在車上往下扔重物,將一過路人砸成重傷,對甲乙則應分別定過失致人傷害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有組織的共同犯罪是針對於兩人以上的人羣,而且各參與着不同的策劃來進行犯罪的,對此行為的處罰,一般是按歸照主犯、從犯和脅從犯來進行處罰的,所以,執法人員在進行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這樣才會讓犯罪人員受到應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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