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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共同犯罪是如何處罰的

我國刑法共同犯罪是如何處罰的

共同犯罪當中至少要求有兩個及其以上的人共同參與才行,另外也要求了必須都是出於共同故意,若其中有個別人是過失的話,這樣的情況下也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的。一般在共同犯罪當中,針對不同的行為人具體的處罰不同。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我國刑法共同犯罪是如何處罰的。

1、主犯及主犯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6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可見主犯主要有兩類,一類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人,另外一類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

對於主犯的處罰,刑法有非常具體的規定。(1)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2)對於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類型犯罪中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及從犯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7條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根據刑法的上述規定,從犯分為兩類,一類是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人,另外一類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人。

考慮到從犯僅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輔助作用,因此刑法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協從犯及協從犯的刑事責任

所謂協從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他們是在他人威脅下、並非完全自願參加犯罪的人。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及教唆犯的刑事責任

教唆犯是指以利誘、慫恿、誘導、蠱惑他人進行犯罪的人。成立教唆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教唆的對象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2)必須有積極的教唆行為。至於教唆行為的模式,刑法沒有限制。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口頭的;可以是指示,也可以是哀求;可以是威脅,也可以是利誘。總之,教唆的方式多樣,只要是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行為的,都可以認定為教唆行為;(3)必須具有教唆的故意。在教唆的同時他已經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使被教唆人產生犯罪的故意。

《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實踐中,被認定在共同犯罪當中所起的作用不同,那此時的處罰原則也就不一樣,其中對主犯的處罰自然是要比對從犯、脅從犯以及教唆犯的處罰重的。不過如果教唆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那此時需要從重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