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衞過當有免責情況嗎?
一、防衞過當有免責情況嗎?
在防衞過當方面是沒有免責的規定的。《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防衞過當在很多國家和地區存在着免責條款,但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防衞過當免責還沒有具體化,無免責的具體情形。防衞過當這一描述本身在字面上就已經體現了防衞超出了必要限度的意思,因此就超出限度的部分,防衞人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防衞本身是一個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責任的條件。
因此,防衞過當在我國目前暫時沒有免責的情形,如有就不存在過當這一表述了。
二、哪些情況下認定屬於防衞過當?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判斷防衞過當的標準:
1、防衞人明知自己的防衞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衞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衞過當。
2、防衞人知道自己的防衞行為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過失的防衞過當。
3、防衞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衞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生重大損害的,是忽視大意的過失。
屬於防衞過當的情形有:
1、從反面看,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於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採取正當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羣中實施爆炸犯罪等。
2、防衞過當不是具體的獨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衞行為的性質,對構成何罪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刑法》也沒有專門條款規定防衞過當的罪名和具體適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謂的“防衞過當罪”。防衞過當,只是作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
正當防衞在當代的中國,是屬於一種正當的行為,也不需要由相關的人員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正當防衞的過程當中,一定要注意防衞的手段,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否則將構成防衞過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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