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嗎?
一、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嗎?
防衞過當,是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形。所謂防衞過當是指正當防衞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衞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衞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
《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防衞過當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
防衞過當的客體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權利,即不法侵害人依法受刑法保護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在這裏不法侵害人具有雙重身份,即是防衞對象,又是犯罪對象,中國法律支持對不法侵害人的某些權益造成必要的損害的正當防衞行為。但是,同時不法侵害人還有他合法權益,而這部分合法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防衞過當行為損害了不法侵害人除了刑法允許可以反擊,可以損害的部分以外,依法受保護的不允許損害的部分權益。因此,防衞過當也就是對不法侵害人的一種犯罪,只不過其社會危害性較小。
2、客觀要件
防衞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衞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並且造成了重大損害。首先,防衞過當的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正確理解“明顯”含義二字,應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第一,防衞行為大大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範疇,例如:防衞人採取擊傷不法偷竊者就是以制止偷竊這種不法侵害為限度,但如果採取了殺死偷竊者這種情況就超越防衞目的和防衞尺度,就應屬於“明顯”範疇。
第二,防衞強度大大超出了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這主要應從防衞人所採用的防衞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對比來判斷。另外,防衞過當的防衞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防衞結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衞行為是否過當的主要因素,正當防衞與不法侵害是完全對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損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過必要的限度,致人重傷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損害。
3、主體
防衞過當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單個公民。中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的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就是説,防衞過當所構成的犯罪中,有已滿16週歲的和已滿14週歲的犯罪主體,但防衞過當的主體一般是已滿16週歲的人,因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由於認識能力的限制,一般不可能正確判斷防衞過當這種犯罪行為的性質。
4、主觀要件
防衞過當的主觀方面是防衞人對過當結果持放任或者疏忽大意、過於自信的態度。防衞過當是一種應負刑事責任的行為,因此,同其他犯罪一樣,要求防衞人在主觀上具有罪過。關於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刑法理論界説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1)疏忽大意過失説,該觀點認為,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的過失。
(2)全面過失説,該觀點認為,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也可以是過於自信的過失,但不能是故意。
(3)過失與間接故意説,該觀點認為,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和間接故意,只有直接故意不能成為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
(4)過失與故意説,該觀點認為,防衞過當的罪過形式可以是任何種類的過失與故意。
(5)故意説,該觀點認為,防衞過當都是故意犯罪,因為防衞過當是故意造成的損害。
綜合上面所説的,防衞過當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衞的界限,這種行為也已經觸犯了我國的法律條款,只要造成嚴重的傷害,那麼也是會按刑事條款來進行處罰,所以,正當防衞是屬於合法的,而對於防衞過當明顯已經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會付出代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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