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訴有犯罪記錄嗎?
一、存疑不起訴有犯罪記錄嗎?
沒有。存疑不起訴本身是一個事件,該事件是否對本人有影響,從法律上講,這不是犯罪記錄,本人也無需承擔報告義務,存疑不起訴是沒有記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另外,《刑法》第一百條,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二、存疑不起訴能否繼續適用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在檢察機關對存疑不起訴人宣佈決定並予以釋放後,立即對其採取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目的是為了便於對案件的進一步偵查,便於控制當事人(被不起訴人)。
一是這樣做沒有法律法規乃至司法解釋依據。作為執法機關尤其是司法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法律未規定的權力不得行使,而作為守法者,法無禁止即可為。
二是這樣做不符合“釋放”的本質要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不起訴決定,應當公開宣佈,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被釋放意味着獲得自由,而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均是對自由的限制。
三是這樣做不符合不起訴的法律意義。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具有在起訴階段終結刑事訴訟的法律效力,而所謂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逃跑、自殺、隱匿罪證、繼續犯罪或進行其他破壞活動,依法採取的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強制措施適用於刑事訴訟過程中,而不起訴決定的宣佈,標誌着刑事訴訟的終結,強制措施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前提條件。
存疑不起訴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特別是不同的違法行為的認定和判決情況是不同的,必須由法院掌握了實際證據,並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後才可以形成有效的判決結果,並由法院認定犯罪記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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