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一、現行刑法對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的量刑標準?
現行刑法對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行為人的犯罪動機是徇私,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
二、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准徵用、佔用的土地或者植被迫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羣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非法批准徵用或者佔用土地罪既遂的量刑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是需要嚴格基於涉案土地的數量,以及土地的類型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從嚴進行判決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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