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非法佔用土地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羣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佔用土地達到多少構成犯罪?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二)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非法佔用土地,不但違反了土地相關法律法規,甚至可能涉嫌觸犯《刑法》,相關負責人需要承擔對應刑事責任。若是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或佔用土地,或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將視其行為對國家或集體利益造成的損失程度,處以拘役、三年以下、或三到五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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