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立案標準
瀆職罪1.66W
1、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羣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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