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既遂定刑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10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30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50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影響羣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6、非法批准徵用、佔用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10畝以上的;
7、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林地20畝以上的;
8、非法批准徵用、佔用林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分別或者合計5畝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畝以上毀壞的;
9、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被逮捕前可以做什麼?
(一)【影響判刑】【自首】建議儘快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影響判刑】【積極配合】應當配合相關機關,如實回答案件相關問題,且不袒護他人,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三)【影響判刑】【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時,行為人可以説明案件發生後採取了哪些積極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損失。
綜合上面所説的,徵收和徵用以及佔用土地都是需要得到國家的認可才可以實施此行為,如果存在工作人員進行非法的批准,那麼這種行為必定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一般在認定犯罪時也需要結合法律所規定的條款,這樣才能確保所給出的結果是合理、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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