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一、構成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既遂一般會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條 【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罪】【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收、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是:
(1)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二、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的舉證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綜上所述,對非法批准徵用土地罪的判刑標準是沒有辦法一概而論的,一般情況下非法批准徵用土地造成的經濟損失,在30萬元以上,或者造成了耕地被大量損毀的才能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就是由單位內部予以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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