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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贈與合同可以延遲生效嗎

一、房產贈與合同可以延遲生效嗎

房產贈與合同可以延遲生效嗎

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在法律上兩個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不一定合同就生效。

就贈與合同來説,贈與的生效還需要滿足法定條件。對動產來説,贈與物的交付就是贈與合同的生效要件;而不動產的贈與則需要辦理產權過户的相關手續;同時,基於不動產贈與的特殊性,未辦理房屋過户也並不意味着合同必然不生效,根據民通意見第128條的規定,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經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合同有效,但應當補辦過户手續。

可以看出,對於房屋贈與來説,辦理了過户手續贈與生效是房屋贈與的一般情形;但如果沒有辦理過户手續,雙方簽訂了贈與合同且房屋已經實際交付佔有、使用的,贈與合同也是生效的。

這兒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間的房屋贈與,如果一方將婚前房屋一半贈與另一方,但並未辦理增加共有權人的相關手續,一般情況下,因為基於夫妻關係的特殊性,被贈與一方實際上也是佔有並使用該房屋的,所以,贈與行為也是生效的。

二、房產贈與合同的撤銷權行使的情形

1、贈與關係成立,且受贈人未佔有、使用該房屋及其產權證書之前,贈與人可行使任意撤銷權;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及上述“民通意見”可以看出,贈與人在簽訂贈與合同且受贈人未實際佔有房屋及其產權證之前,即財產權利未轉移之前,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銷權的。這裏的“財產權利”被民通意見明細化,指的並非房屋的過户登記,而是受贈人佔有、使用該房屋及其產權證書。因此,贈與人在此階段實行任意撤銷權才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當然,《合同法》第186條對贈與人的這種任意撤銷權也進行了限制,它對房屋贈與行為也是同樣適用的,其中包括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此外,《合同法》第192條也設立了法定撤銷權之規定,即無論是否具備《合同法》第186條規定的情形,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均可撤銷: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2、 贈與關係成立,受贈人佔有、使用該房屋及其產權證書,但未辦理過户手續時,贈與人一般不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這説明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即以交付為所有權轉移的生效條件。由於房屋屬於不動產,根據我國《物權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房屋的所有權轉移以登記為準。因此,在房屋贈與合同中,房屋過户登記才是所有權轉移的時間界點。但是,根據上述《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規定可以看出,為了保護受贈人的合法權益而對此作出了特殊的規定,即只要受贈人已佔有、使用該房屋及其產權證書,這時該贈與行為即生效,贈與人應當為受贈人補辦過户手續。此時,贈與人一般是不可以以行使任意撤銷權為由來翻悔的。因此部分律師認為,如果沒有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證書的變更登記,不但房屋所有權不發生轉移,而且這種贈予合同也是不生效的觀點是不準確的。

房產贈與合同可以延遲生效嗎?這要分情況的。合同的成立並不意味着必然生效,在某些情形下是可以延遲生效的,但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在房產贈與的關係成立之後,受贈人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之前,贈與人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的。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