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認定拐賣兒童罪,拐賣兒童罪如何認定
拐賣兒童罪是一種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來在中國大陸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在貧困地區雲貴川和流動人口集中的發達地區如東莞深圳福建等地,此類犯罪長期猖獗。接下來我們就一起來看一下在實踐中,具體是怎麼認定拐賣兒童罪的,也就是説,拐賣兒童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的相關內容。
一、怎麼認定拐賣兒童罪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兒童脱離自己的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為了將拐騙的兒童收養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為了供其使喚、奴役;也有的是因為非常喜歡兒童而實施拐騙的。
二、拐賣兒童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
其中,“兒童”一般指14週歲以下的人。拐騙是指行為人以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兒童處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並脱離其家庭或監護人;綁架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方法,將兒童置於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離其家庭或監護人;收買指在出賣之前支付錢物,購買兒童,收買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販子收買,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親屬收買;販賣是指將已控制在手中的兒童轉賣給他人;接送是指在拐賣兒童過程中,負責藏匿、看管、轉換車船等中間轉運。
只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侵害了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被害兒童被拐騙後,處於行為人控制之下,處於被欺騙、任其擺佈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將被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而且極易引起被害人家庭離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其社會危害性極大。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
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姦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拐賣兒童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家庭關係,並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後,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將收買的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本罪處罰。
實踐中,拐賣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如出於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為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為。
在看完上文內容後,相信您對有關“怎麼認定拐賣兒童罪”以及“拐賣兒童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的問題有了一定的瞭解,也希望這些內容能夠幫助您解決您所遇到的問題。應注意的是,如果犯罪人並不想出賣他人,則不構成拐賣兒童罪,根據情況構成其他相關的犯罪。如為了收養,而拐騙不滿14歲的兒童脱離家家庭和監護人的,則構成拐騙兒童罪,為了勒索錢財而綁架他人的,則構成綁架罪。若您還有任何疑問,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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