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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兒童和拐賣婦女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拐賣兒童和拐賣婦女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拐賣兒童和拐賣婦女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拐賣兒童和拐賣婦女的法律規定是以販賣兒童和婦女為目的將兒童或者是婦女騙離原來生活場所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犯罪的認定

(一) 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拐賣兒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凡符合法定特徵的,都要認定為首要分子。根據本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二) 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拐賣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拐賣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兒童3人以上;行為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為之一而對象為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為而對象總計為3人以上,如拐騙1人,中轉過另外2人。

(三)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採用偷盜的方式使嬰兒脱離其監護人的監護,有時候公安部門打拐時解救被拐賣兒童,因為嬰兒沒有認知能力,沒有辦法找到嬰兒親生父母,給被拐賣者造成終生遺憾。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認定這是指在拐賣過程中,行為人為制止被拐賣人或其親屬的反抗而實施捆綁、毆打行為,或者被拐賣人及其親屬因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拐賣中的毆打、侮辱、虐待、強迫賣淫、姦淫等行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擊,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況,包括引起自殺在內。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境外”是指我國國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以及迴歸之前的台、港、澳地區,香港、澳門已經迴歸中國,因此不包括在“境外”之中。

子女被拐賣,導致的是一個家庭的苦苦尋找、日夜牽掛,絕大多數受害家庭因其成員失蹤導致親屬早亡、家財散盡、心理和生理上生不如死。因此,我國刑法對拐賣兒童行為的處罰力度非常大,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説,儘早委託刑事法律師顯得尤為重要。

無論是子女被拐賣還是婦女被拐賣,對他人的侵害程度是非常嚴重的,甚至會導致幾個家庭的破碎,所以拐賣兒童還是拐賣婦女都會要進行嚴厲的處罰,而這種處罰表現在刑事法律當中就是要求坐牢。當然具體情況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也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