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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非法集資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已經達到了空前繁榮的狀態,人們的物質生活十分豐富,因此許多人都將目光投向投資領域。想要獲得更多收益無可厚非,但如果遭遇非法集資就有可能遭受巨大損失。因此,對非法集資罪的認定作一定的瞭解是十分有必要的,本站小編在下文 中提供了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非法集資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置非法集資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二、非法集資的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羣眾,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有些回報甚至高達幾百倍。為了騙取更多的人蔘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兑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兑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祕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2、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羣眾騙入泥潭。不法分子有的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羣眾資金;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為名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羣眾“投資入股”。

3、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羣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絡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羣眾,謊稱為新的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羣眾投資。

4、裝點門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應騙取羣眾信任。為給犯罪活動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辦理完備的工商執照、税務登記等手續,以實際經營活動掩蓋其非法目的。

5、利用網絡,通過虛擬空間實施犯罪、逃避打擊。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務器設立網站或將其設在異地,發展人頭一般用代號或網名。還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台和QQ、MSN等即時通訊工具,傳播虛假信息,誘騙羣眾上當。一旦被查,便以下線不按規則操作等為名,迅速關閉網站,攜款潛逃。

6、利用精神、人身強制或親情誘騙,不斷擴大受害羣體。許多非法集資參與者都是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係,以高額利息誘惑,非法獲取資金。在傳銷組織的精神洗腦或人身強制下,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係拉攏親朋、同學加入,有的連自己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過,造成親情反目,導致人間悲劇。

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看出,非法集資罪的主體不僅為個人,單位也可以構成非法集資罪。實踐中,許多投資者認為以單位形式存在的投資項目會有一定的保障,事實上,單位組織的非法集資較個人非法集資更為隱蔽,更令人難以識破。因此,在投資過程中要切記如果該公司承諾高額回報的,就要仔細考察了。

標籤:認定 非法 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