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集資詐騙罪問題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

集資詐騙罪問題的司法認定是怎樣的?

首先,小編告訴大家,集資詐騙罪的對象具有一定的廣泛性。被騙人數的廣泛性,也是集資詐騙罪的重要特點之一。其次,如果行為人以借款為名多次詐騙了眾多受害人,但每次詐騙的卻是特定個人或單位的錢款,即使受騙人數眾多,也不能認定為集資詐騙罪。所以,我們來看看集資詐騙罪問題的司法認定是怎麼樣的。

一、集資詐騙罪的概念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應理解為非法所有。從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數額犯、結果犯。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刑法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二、集資詐騙罪的司法認定

司法實踐中,集資詐騙行為與一般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尤其是與集資經濟合同糾紛之間的界限有時往往容易混淆。區分的關鍵是要進行認真的綜合考察:

(1)考察行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無論是否發生集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主觀上均不存在無償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在主觀上有佔有他人集資款或物的故意,其與他人簽訂集資合同並不是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的手段,因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行為人已經具有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2)考察行為人集資的方法,即考察行為人是否採用了欺騙的方法。一般來説,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並不需要採用欺騙的方法,也不會用欺騙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集資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必須使用欺騙的方法,使人上當,從而達到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3)考察行為人履行集資合同的能力和誠意。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當事人,對集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在客觀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觀上有履行的誠意並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也不會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4)考察行為人違約後的態度。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的當事人,在違約後不會故意逃避責任;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必然會採取潛逃抵賴等方法進行逃避,使投資者無法追回。

A、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B、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公司、企業的設立或者公司、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不得用於彌補公司、企業的虧損和其他非經營性開支。

C、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D、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是説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募集資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條件、期限、募集的對象等違反法律規定募集資金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5)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A、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B、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C、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D、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集資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是有明顯區別的,集資詐騙罪是面向社會公眾進行的非法集資行為,而普通詐騙罪只是針對於特定人羣。因此,在集資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的認定問題上,我們需要清楚瞭解兩者之間的滿足條件。小編也在此提醒各位,投資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