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一、虛假訴訟罪的刑法裁量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虛假訴訟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十六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虛假訴訟除了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擾亂正常的司法秩序,也是侵蝕司法公信力和法官隊伍廉潔性的毒藥。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所謂捏造,是指憑空編造。如通過製造假證據、隱瞞事實、製造虛假債權債務、惡意串通等手法,提起虛假的民事訴訟,欺騙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錯誤裁判,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本罪僅限於在民事訴訟之中,以捏造的事實提起刑事和行政訴訟不構成本罪。
本罪是行為犯,不需要有犯罪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犯罪結果只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犯。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在當代的社會民事訴訟活動的提起,必須是基於真實的一些糾紛關係才到法院來進行解決的,如果是通過司法訴訟想要獲取一些不法的利益,那麼將會構成我國刑法當中所規定的虛假訴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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