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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虛假訴訟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一、修改內容

刑法修正案九虛假訴訟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這裏有兩點修改內容需要注意:

1、新增一個罪名“虛假民事訴訟罪”;

2、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法理簡評

上述修改是迴應了司法實踐的需求。實踐中虛假訴訟愈演愈烈,甚至明目張膽,嚴重侵害司法權威、司法秩序,更侵害了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司法實踐中,對於類似行為缺乏處理的手段。甚至以虛假訴訟手段騙取財物的,實踐中的處理也極為混亂,對於三角詐騙理論運用不足,甚至有些地方明確規定虛假訴訟騙取財物或債權等不得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事實上,以虛假訴訟手段騙取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的,是刑法理論中三角詐騙的典型之中的典型,三角詐騙的典型特徵就是被騙人還財產處分分離,當然司法工作人員內外勾結共同犯罪可能涉及到貪污等其他犯罪。對於不以騙取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的虛假訴訟增設新罪名是有必要的。

三、司法認定

1、“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認定。這是成立虛假民事訴訟罪的要件,按理説,這個罪名可以考慮為行為犯,但是立法上加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這一情節(情節犯)顯然是為了防止擴大打擊面,縮小打擊範圍。這裏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一般應該指導致錯誤判決,引起輿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導致其他當事人利益嚴重受損。為了統一執法尺度,有必要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行列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罪的成立不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為條件,否則將適用第三款。

2、與詐騙罪的關係。第三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事實上,一審稿中直接規定依照刑法第266條規定即(即詐騙罪)從重處罰。

綜上所述,在我國經濟發達地區,虛假訴訟的案例時有發生,雙方通過假的訴訟得到錯誤的裁決來騙取第三人的財物。在《刑法修訂案(九)》中,對虛假訴訟的量刑標準進行了明確,分為三年以下和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兩個檔次。這對於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司法秩序非常有意義。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有關刑法修正案九虛假訴訟方面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