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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中的瀆職犯罪規定是什麼?

一、虛假訴訟中的瀆職犯罪規定是什麼?

虛假訴訟中的瀆職犯罪規定是什麼?

虛假訴訟中的瀆職犯罪規定是刑法當中的307條規定的虛假訴訟罪,通常情況下當事人存在這樣的一種捏造事實的行為,而提起民事訴訟活動的話,都是因為相關的財產利益方面的糾紛,想要不法的獲得一些財產。《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且還應當是具備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能夠提起民事訴訟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一般來説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本罪並未規定行為人需具備特定的主觀目的,所以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的主觀目的是否為了謀取利益,謀取利益的性質是否正當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三)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秩序,具體而言,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財產權、婚姻權、收養權、監護權、繼承權等合法權益。虛假民事訴訟的行為,不僅浪費寶貴的民事司法資源,導致真實訴訟無法得到及時審理,嚴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決權威性,同時還可能對法官職業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

(四)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關於虛假訴訟是要進行一定的懲處力度的,並且虛假訴訟活動當中,如果有人相互的配合的話就更加容易導致他人財產損失了,甚至是瀆職類型的犯罪,所以一旦發現的話,必須要積極的進行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