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虛假訴訟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虛假訴訟法條的規定是什麼?
刑法虛假訴訟法條的規定是刑法當中的307條,通過捏造虛假的事實來提起相關的民事訴訟的話,已經嚴重的妨礙到相關人員的合法利益以及司法的秩序,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相關有期徒刑,單位也會構成此罪。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且還應當是具備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能夠提起民事訴訟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故意,一般來説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實提起訴訟,本罪並未規定行為人需具備特定的主觀目的,所以行為人進行虛假訴訟的主觀目的是否為了謀取利益,謀取利益的性質是否正當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犯罪客體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秩序,具體而言,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財產權、婚姻權、收養權、監護權、繼承權等合法權益。虛假民事訴訟的行為,不僅浪費寶貴的民事司法資源,導致真實訴訟無法得到及時審理,嚴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決權威性,同時還可能對法官職業帶來不可預測的風險。
4、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首先,行為人必須捏造事實。所謂“捏造事實”,是指行為人虛構、臆造根本不存在,與真實情況相悖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無真實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實成分,部分捏造。具體而言,可以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無中生有”型,即行為人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偽造證據,如借條、還款協議等,並以此作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害人履行“債務”;
(2)、“死灰復燃”型,即行為人以被害人已經履行完畢但沒有索回或銷燬的債務文書為憑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題發揮”型,即行為人偽造有關證據,使債權的標的擴大,如篡改借據上的借款金額、傷殘鑑定書的傷殘等級結論等。
其次,行為人提起的必須是民事訴訟。即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所提起的訴訟。
在現實生活當中,刑法規定的一些罪名有時候是跟我們國家民事訴訟的秩序有關係的,比如説刑法條文當中的307條就是虛假訴訟罪的法律規定,如果捏造一個虛假的民事方面的糾紛來提起訴訟的話,就會造成司法秩序紊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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