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嗎
一、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嗎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而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它們之間不是一一對應關係。理由是:
(一)主犯是根據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劃分的,是與從犯相對而言的。在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等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果刑法同時追究其他參加者的刑事責任,那麼他們既是主犯又是首要分子?在沒有首要分子的一般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分子起主要作用仍然可以構成主犯,也就是説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
(二)如前所述,主犯是相對從犯而言的,有主犯就必須有從犯。如果在一起聚眾犯罪中,刑法只追究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即只有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時,此時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因為不是首要分子就不是犯罪。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就規定,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言外之意為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此時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
二、首要分子定義及類型
根據我國刑法第97條的規定,刑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包括兩類:
1、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這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作用的犯罪分子。這類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通常在犯罪集團中表現為組建犯罪集團、制定犯罪集團的犯罪計劃、指揮犯罪集團成員犯罪,這類首要分子,也是共同犯罪中主犯的一種。
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聚眾犯罪,是指三人以上參加的犯罪活動,它不像犯罪集團有較嚴密的組織,但其中也有組織、策劃、指揮者,對整個犯罪過程的整體性、一致性起着協調作用。
雖然首要分子與主犯之間存在一定的交叉的地方,但不能直接將首要分子與主犯劃等號,所以説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並不一定就是主犯。在集團犯罪當中,認定為首要分子的一般需要對集團所有的罪刑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是主犯的話,則往往是對自己所犯的罪刑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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