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指的是什麼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指的是什麼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以犯罪集團存在為前提,在犯罪集團中既可以在幕前指揮,也可以在幕後指揮。有的只組織、指揮,並不親自去幹;有的既領導,又親自動手去幹。
不論如何,首要分子都是犯罪集團的靈魂和核心,他們發起成立犯罪集團,策劃發展集團成員,主持制定犯罪計劃,指揮集團成員實施犯罪活動,在犯罪集團中起着決定性作用。
所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比其他主犯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是在共同犯罪中從重打擊的對象。一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兩個以上,這主要看他們在犯罪集團中所起的是不是組織、指揮和策劃的作用。這裏所説的“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組織”主要是指將其他犯罪人糾集在一起。“策劃”主要是指為犯罪活動如何實施擬定辦法、方案。“指揮”是指在犯罪的各個階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去實施犯罪行為等。
二、首要分子是不是就是主犯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而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它們之間不是一一對應關係。理由是:
1、主犯是根據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劃分的,是與從犯相對而言的。在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等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果刑法同時追究其他參加者的刑事責任,那麼他們既是主犯又是首要分子?在沒有首要分子的一般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分子起主要作用仍然可以構成主犯,也就是説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
2、如前所述,主犯是相對從犯而言的,有主犯就必須有從犯。如果在一起聚眾犯罪中,刑法只追究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即只有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時,此時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因為不是首要分子就不是犯罪。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就規定,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言外之意為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此時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
三、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如何處罰
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以犯罪集團存在為前提,在犯罪集團中既可以在幕前指揮,也可以在幕後指揮。有的只組織、指揮,並不親自去幹;有的既領導,又親自動手去幹。
不論如何,首要分子都是犯罪集團的靈魂和核心,他們發起成立犯罪集團,策劃發展集團成員,主持制定犯罪計劃,指揮集團成員實施犯罪活動,在犯罪集團中起着決定性作用。所以,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要比其他主犯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是在共同犯罪中從重打擊的對象。
一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兩個以上,這主要看他們在犯罪集團中所起的是不是組織、指揮和策劃的作用。這裏所説的“犯罪集團”是指3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組織”主要是指將其他犯罪人糾集在一起。“策劃”主要是指為犯罪活動如何實施擬定辦法、方案。“指揮”是指在犯罪的各個階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人去實施犯罪行為等。
根據刑法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即首要分子要對他所組織、領導的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確立這一原則,是因為首要分子是犯罪集團中出謀劃策,計劃安排犯罪,指揮其他集團成員實施犯罪活動的人,因此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都在首要分子的主觀犯罪故意之中,也都是在他的組織、領導、指揮之下實施的,理應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犯罪集團中某個或某些成員超出在該犯罪集團預謀實施的犯罪以外獨立實施了其他犯罪行為,對這一行為首要分子不承擔刑事責任,由實施該犯罪行為的成員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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