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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認定犯罪分子是否屬於自首

怎樣認定犯罪分子是否屬於自首?要看犯罪分子是否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要考察犯罪分子是否已經或必然被司法機關控制。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那自首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關於這些問題,本站小編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怎樣認定犯罪分子是否屬於自首

一、怎樣認定犯罪分子是否屬於自首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構成自首必須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條件,同時,還需要充分考慮行為人主觀心態、客觀行為、客觀效果等因素。

自動投案的認定“自動投案”包括一般自動投案和視為自動投案兩個類型:犯罪行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雖發覺但並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主動向司法機關投案,為自動投案;“視為自動投案”包括行為人向其單位、基層組織或有關負責人投案;因傷病或為減輕處罰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以電信投案;經司法機關盤問後主動交代;通緝、追捕過程中投案;正在投案途中被抓捕。自動投案時間必須發生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必須是基於本人意志自願投案,必須是向有關機關或個人承認犯罪事實,必須處於有關單位或個人控制之下,同時還包含自願承擔法律責任的意願。

如實供述的認定“如實供述”是指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嫌疑人僅僅供述數罪中的部分,則只對供述部分構成自首;共同犯罪主犯必須供述全部犯罪事實,共同犯罪的必須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供述後翻供,但在一審前又能如實供述,應當認定自首。如實供述的動機在所不問,無論是出於對法律威嚴的恐懼還是真心悔罪,只要嫌疑人真實的反映了犯罪事實即可。

特殊種類的自首羈押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不同種罪構成自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司法機關羈押之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實的,以自首論。注意,如果系同種犯罪,則不構成自首,但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同樣,如果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異種犯罪,也不構成自首。

二、自首的量刑標準

我國刑法第67條第1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是我國刑法對自首處罰的一般規定。應當注意,我國刑法對自首採取的是相對從寬原則而非絕對從寬原則。絕對從寬原則是指應當從寬,而相對從寬原則是指可以從寬。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在一般情況下都要予以人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在個別情況下,犯罪分子罪大惡極,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將自首情節放到整個犯罪情節中考察不是以成為犯罪分子從輕處罰的根據的,就可以不對其從輕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較輕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免除處罰。這裏的犯罪較輕,刑法沒有規定法定標準。

對於自首情節,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供述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採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並非出於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犯罪較輕(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司法實踐中,公檢法處理刑事案件,認定自首還有一套不成文的標準,而且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幅度,也都各有量刑標準。而實踐中,認定犯罪分子屬於自首,也是較為重要的。要是無法做出認定的話,那麼只會的酌定從輕或減輕處罰都是不能作出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