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與首要分子的概念?
一、主犯與首要分子的概念
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主犯罪,刑法規定應從重打擊,對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參與的、組織的、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在刑法執行過程中,對其減刑、假釋應作從嚴掌握。
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也就是組織、領導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見,首要分子包括兩類:一是在集團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區別是什麼
主犯和首要分子兩者的關係在於:
兩者是交叉關係。絕大多數首要分子都屬第一類主犯。但是:
其一,有一部分主犯不是首要分子: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不是首要分子。
其二,有一部分首要分子不是主犯:主要是在一些輕微聚眾犯罪,如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中,可能只處罰一個首要分子,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問題,也就不存在主犯問題。
主犯和首要分子兩者的區別在於:
主犯是相對從犯而言的,有主犯就必須有從犯。如果在一起聚眾犯罪中,刑法只追究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責任,即只有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時,此時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因為不是首要分子就不是犯罪。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就規定,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言外之意為首要分子才構成犯罪,此時的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
主犯是根據犯罪分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劃分的,是與從犯相對而言的。在犯罪集團或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等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果刑法同時追究其他參加者的刑事責任,那麼他們既是主犯又是首要分子,在沒有首要分子的一般共同犯罪中,如果犯罪分子起主要作用仍然可以構成主犯,也就是説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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