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身份可以構成職務侵佔罪主體嗎
一般來説是不構成侵佔主體。
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
(1)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2)職務侵佔罪在主觀方面為故意,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
(3)職務侵佔罪所侵犯的客體是本單位的財物所有權。
(4)職務侵佔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5)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是行為人本單位的財物。
本單位的財物包括:本單位所有的財物;本單位享有的債權;本單位依照法律和合同約定臨時管理、使用或運輸的他人財物。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職務侵佔罪的構成要件,通説認為,職務侵佔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職務範圍內的職權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條件,即經手、管理財物的便利條件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經手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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