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非法侵佔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構成本罪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僅有故意而無非法佔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四)、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託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為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
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於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應當提出,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後者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撿者一般不知道也難以找到丟失之人。所謂埋藏物,是指為隱藏而埋於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裏的錢財、埋在墳墓中的珠寶等。埋藏物不同於地下的文物。總之,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
二、侵佔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區別
1、判斷財物由誰佔有、是否脱離佔有,是區分侵佔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因為盜竊罪只能是盜竊他人佔有的財物,對自己佔有的財物不可能成立盜竊罪;委託物侵佔只能是侵佔自己佔有的他人財物,侵佔脱離佔有物只能是侵佔遺忘物或者埋藏物。
2、行為人出於非法佔有目的,欺騙被害人,使其將財物交付給行為人“代為保管”,進而非法佔為己有的,成立詐騙罪。行為人接受委託代為保管他人財物,非法將財物佔為己有後,在被害人請求返還時,虛構財物被盜等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為人的返還義務的,僅成立侵佔罪(欺騙對方的行為屬於不可罰的事後行為)。
侵佔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如果侵佔的是國家所有的財物,則應由檢察院提起公訴。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我們説的侵佔罪從狹義上理解的,它是指盜竊、詐騙、貪污、搶奪之外的侵犯財產的一種特定犯罪行為方式。犯罪對象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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