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傷殘能做二次司法鑑定嗎
我們知道,在受傷後向加害者提起訴訟時,對於傷殘的司法鑑定結果是審判的重要依據。所以,這個司法鑑定的準確性就是十分重要了。那麼,如果第一次做司法鑑定後對結果不滿意,一次傷殘能做二次司法鑑定嗎?下面,就讓小編向大家介紹一下具體的內容吧。
一、一次傷殘能做二次司法鑑定嗎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可以。如果對第一次司法鑑定的結果有異議,可以申請做二次司法鑑定的。
二、民事訴訟中,申請重新鑑定的次數有限制麼?
鑑定次數沒有限定的。只要有一方不服鑑定,可以提起重新鑑定申請。但是否准許。由法官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二)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三)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四)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其他情形。
三、實踐中啟動重新鑑定程序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一)在證據交換時,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承辦法官認為在舉證期,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是當事人舉證的一個方式,也是當事人的一個權利,只要申請,就無限制的滿足。
(二)在開庭質證時,由於法官和當事人一般均缺乏專業知識而使其對鑑定意見的質證流於形式,同樣,只要當事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願意繳納重新鑑定費,不管原鑑定意見是否正確,也不管當事人書寫的重新鑑定書面申請理由是否充分,更不願去了解當事人是為了拖延訴訟或其他目的,還是真心實意對鑑定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只要申請,承辦法官就無限制的滿足。
(三)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的鑑定,另一方當事人通過質證無異議或者未申請重新鑑定,承辦法官也不經審查就直接認定當事人自行委託的鑑定意見的證據效力,結果可能造成錯案發生。
(四)承辦法官認為鑑定意見是“科學的判決”,特別是對某些權威領域的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更是不加辨析的盲目採信,不經過質證就直接認定其證據效力,結果也造成錯案發生。
文章告訴我們,對於司法鑑定結果不滿意當然是可以申請第二次鑑定的,但是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重新鑑定。其實,司法鑑定次數沒有限定的,理論上,只要有一方不服鑑定,都是可以重新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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