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合犯的犯罪既遂根據什麼判定?
儘管我國刑法不斷完善,仍然存在一些僥倖心理、投機取巧、以犯罪形式牟取暴利的不法分子。刑法中有很多大家不熟悉的專業術語,比如結合犯、犯罪既遂,結合犯的犯罪既遂怎麼判定?對於結合犯,犯罪既遂是根據獨立罪名判定的。
一、結合犯的犯罪既遂怎麼判定?
結合犯是指兩個獨立犯罪被刑法結合成一個罪名。①結合犯的特徵是實施了兩個獨立 行為,每個行為都獨立成罪。
結合犯的既遂,需要根據獨立罪名來分別判斷。
例1,拐賣婦女過程中強姦被拐賣的婦女的,以拐賣婦女罪論處,適用升格法定刑(十年到死刑)這屬於拐賣罪 強姦罪 = 拐賣罪。甲拐到婦女,在賣往外地途中,使用暴力強姦婦女,但未能得逞,卻被婦女打暈。對甲一方面定拐賣婦女罪(既遂),一方面定“強姦被拐賣婦女”,適用升格的法定刑,另一方面認定強姦未遂,適用未遂犯規定。這些認定可以同時存在,綜合折算即可。
例2, 綁架罪中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論處,適用升格法定刑(死刑)這屬於綁架罪 故意殺人罪 = 綁架罪。甲綁到乙,向乙的妻子要錢,未要到錢便要撕票,正在捅刺時被警察抓捕,乙獲救。對甲一方面定綁架罪(既遂),一方面定“殺害被綁架人”,適用死刑,另一方面認定殺人未遂,適用未遂犯規定。
二、結合犯的特徵
1.被結合之罪,必須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罪,也即現行刑法明文規定的獨立犯罪的整體,是構成結合犯的基本要素。
2.由數個原罪結合而成的新罪,必須含有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犯罪的構成要件,在此基礎上,數個原罪的構成要件又依刑法之規定,被融合為一個同一的獨立於數個原罪的構成要素。
3.數個原罪必須是基於一定程度的客觀聯繫,並依據刑法的明文規定而被結合為一個新罪。此為由被結合之罪轉化為結合之罪所必須具備的條件,也是結合犯形成的必由途徑和基本形式。
4.必須以數個性質各異且足以單獨構成犯罪的危害行為,觸犯由原罪結合而成的新罪。
對於結合犯,應當按照刑法分則條文對結合犯所規定的相對較重的法定刑以一罪(即結合之罪)處罰,不得數罪併罰。
通過以上介紹,大家對結合犯、犯罪既遂、結合犯的犯罪既遂一定有所瞭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一個犯罪分子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不要以不法手段謀取利益,挑戰法律底線。如果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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