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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詐騙4萬判幾年,網絡詐騙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在現在網絡詐騙的手段變得越來越高明,被騙的人的損失也越來越大,同時也有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到網絡詐騙的行業中去了,網絡詐騙屬於犯罪是毋庸置疑的事情,對網絡詐騙國家也做了相應的規定,下面給大家簡單介紹一下網絡詐騙4萬判幾年,網絡詐騙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網絡詐騙4萬判幾年,網絡詐騙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一、網絡詐騙四萬元,詐騙數額巨大,已經涉嫌犯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網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

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往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説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説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範圍的,不是欺詐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在網絡詐騙的案件中,也是經常有喜訊傳來,常有詐騙份子落網的新聞被播報出來,不少損失比較大的朋友總是希望這些犯罪份子可以得到更多的刑法,所以常會問網絡詐騙4萬判幾年,其實在我國詐騙罪的起刑點是3000元,而4萬元是明顯高於3000元的起刑點的,可以看出網絡詐騙4萬將會獲得的刑罰也是比較高的。

標籤:萬判 要件 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