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新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新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違法發放貸款罪是指銀行工作人員違反相關的規定為不具備貸款條件的人員發放貸款的行為。我們知道,向金融機構貸款應符合一定的條件,如果貸款申請人不具備貸款條件而為其發放貸款,因貸款人無法償還貸款的,會給國家造成一定的損失。那麼,新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一起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吧。

一、新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第四十二條 [違法發放貸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刑法對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處罰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三、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及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為:

1、行為人有違反貸款相關的規章、制度、紀律的行為;

2、有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國家重大損失的後果發生;

3、行為人違法發放貸款的人是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工作的人員才能構成本罪主體外,單位也能構成本罪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上的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是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國家金融及貸款管理制度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達到以上標準的,當事人會被立案偵查,承擔刑事責任。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當事人會承擔五年以下刑期並處罰金,如果犯罪人員有向關係人違法發放貸款的行為,法律會對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