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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立案標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係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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