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倒貸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倒貸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倒貸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十二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貸款罪中的數額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其中,在重慶地區,個人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二千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特別重大損失”。

只有符合貸款條件的,銀行才會進行支付貸款。貸款是需要償還的,不按時進行償還是需要支付滯納金的,如果超過三個月不進行償還,屬於詐騙行為,銀行就可以報案處理,詐騙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並且還要償還所欠的款,會成為銀行的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