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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主體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的;客體方面是故意傷害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客體特徵是故意傷害罪在客觀方面須要有傷害行為;主觀特徵是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身體受到傷害,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傷害結果的發生。

二、區分輕傷害和輕微傷害的主要依據的原則是什麼?

1、凡是損傷伴有輕度器官功能障礙,受傷當時或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或治療後只使勞動能力有輕度下降的,都屬於輕傷;

2、凡是損傷僅僅引起機體暫時和輕微的反應,基本不影響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復的,就屬於輕微傷害(表皮擦傷、剝脱、小範圍的皮下血腫以及一些極輕微的骨折等)。

輕傷害與輕微傷害區別的主要標誌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復。一般説來,輕微傷害不需要專門的手術治療,人體通過自身的代謝功能便能使其復原,或者僅採取簡單的醫療手段和護理就能使傷勢很快痊癒。而輕傷害在通常情況下都必須進行專門的治療,有時還需要特殊護理。否則傷勢就有可能惡化、感染或引起其他嚴重的併發症和後遺症。

三、故意傷害罪的訴訟方式是什麼?

1、公訴

刑事訴訟中的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以及對於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從而提請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對於故意傷害造成重傷以上的案件應當公訴。

2、自訴

自訴是公訴的對稱,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通常這類案件被稱為輕傷案。

故意傷害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很有可能對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以及他人的健康造成非常負面的影響,同時也會對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造成比較負面的威脅並造成大眾的恐慌。因此我國法律中對於這種行為是給予嚴厲打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