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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剋扣工人工資什麼罪

關於剋扣工人工資什麼罪

一、關於剋扣工人工資什麼罪

不犯罪,但是於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剋扣工人工資的後果:

1、用人單位依法要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賠償。

2、用人的單位無故拖欠職工工資,勞動者可以舉報到勞動行政部門,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建議勞動者,出現工資拖欠情況,可以及時到勞動監察備案。在勞動監察部門舉報還可以是匿名的,這樣可以減少打擊報復的風險。

《勞動法》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怎麼認定單位剋扣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相關政策規定,用人單位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對“剋扣”一詞,應做進一步的理解:在勞動者已經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的工資。

但是在有些情形下,如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雙方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批准的規章制度中規定的;企業工資與經濟效率相聯繫,經濟效率下浮導致工資必須下浮的;勞動者請事假的,在這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減發勞動者的工資,不能視為剋扣工資。

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未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不能視為無故拖欠;另外,用人單位確實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這種情況也不是無故拖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係以後,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完勞動合同後,雙方必須要按照合同的內容來執行,如果有違約的一方,那麼另外一方可以要求一定的賠償,比如用人單位有無故剋扣工資的行為,那麼可以申請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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