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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判罪標準

刑法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判罪標準

一、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按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

(1)曾因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受過刑事處罰後又犯該罪的;

(2)與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結共同作案的;

(3)竊取、收買、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被犯罪分子用於偽造信用卡,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為定罪情節“較大損失”的數額標準3倍以上);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定罪證據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涉嫌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由此可見,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的判刑標準也不是固定的,司法實踐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曾經因為竊取收買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被追究過刑事責任,之後又犯該罪,或者給國家及公民利益造成的損失特別重大的,要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