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需要夫妻共同認證嗎?
一、遺囑需要夫妻共同認證嗎?
要求遺囑人必須在公證員面前訂立遺囑,然後由公證員對遺囑的內容和遺囑人的簽名給以證明
我國實行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的原則;也就是説,對公民個人遺產的繼承,如果財產所有權人生前立有遺囑,只要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必須按遺囑繼承,而不能按法定繼承。
遺囑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遺囑人立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以證明。它要求遺囑人必須在公證員面前訂立遺囑,然後由公證員對遺囑的內容和遺囑人的簽名給以證明。經過公證的遺囑,有如下好處:
(一)遺囑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所立遺囑有效。
(二)遺囑內容不易被篡改和偽造。
(三)有利於保證遺囑效力的實現,保護遺囑人和遺囑受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遺囑引起的繼承糾紛的發生。
公民申辦遺囑公證,應親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別人代理。
如果當事人行動不便,也可以請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到立遺囑入住所辦理。
二、申辦遺囑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一)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二)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摺等。
(三)書寫遺囑的草稿。
如果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
三、遺囑的內容一般包括如下幾項:
(一)遺囑人及遺囑受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二)遺囑人與受益人的關係;
(三)所處分的財產的名稱、數量、地點等;
(四)對財產的分配和有關事務的處理決定;
(五)如果有遺囑執行人的還應寫明執行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
(六)遺囑製作日期和遺囑人本人簽名或蓋章或按指模。
四、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公證處要對立遺囑人進行必要的調查,應查明以下問題:
(一)遺囑人本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別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等,以及遺囑受益人的基本情況;
(二)遺囑人與受益人是什麼關係;
(三)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中,是否有因無生活來源而依靠遺囑人生活的人;
(四)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是屬於遺囑人個人所有的,還是夫妻共有的,或是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
(五)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容是否出自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在受到威脅、強迫、欺詐等情況下違背自己心願而對財產所作出的處分決定。
公證員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詢問當事人、作必要的調查瞭解之後,如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即可出具遺囑公證書。
關於遺產的繼承,根據法律的規定,有遺囑繼承還有根據法律規定的法定繼承,遺囑繼承更加能夠體現當事人的意志,所以原則上應該遺囑繼承優先,但是法定繼承也會產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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