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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發放不能單純以考勤卡作為依據

我們知道,單位在進行工資發放的時候,其中的一個依據就是勞動者的考勤卡。但如今,卻有很多單位將工資發放單純以考勤卡作為依據,這樣對勞動者來講是很不公平的。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分析一下工資發放不能單純以考勤卡作為依據的相關內容。

工資發放不能單純以考勤卡作為依據

一、工資發放不能單純以考勤卡作為依據

根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在審理工資發放方面的爭議時,往往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員工的考勤情況,以便查清事實。但是,工資發放不能單純以“考勤卡”作為依據,而需結合其他證據。勞動保障部門提醒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發生工資發放方面的爭議時,用人單位應負舉證責任,由公司出示的“考勤卡”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

二、工資的內容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發佈)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用人單位在進行工資發放的時候需要將勞動者的考勤表作為一種參考依據,但同時也需要結合其他的一些證據,考勤表不能作為唯一的參考依據。更多工資發放的內容,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詳細瞭解,我們的在線律師會幫助你實際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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