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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構成要件?

一、什麼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構成要件?

什麼是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構成要件?

主體要件是國家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法定人員;主觀要件是故意的心態;客體要件是國家的人才選拔制度和他人的合法權利;客觀要件是行為人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為親友徇私情,將不合格的人員冒充合格人員予以錄用、招收,或者將合格人員應當予以錄用、招收而不予錄用、招收。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責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這裏徇私舞弊,是指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為親友徇私情,將不合格的人員冒充合格人員予以錄用、招收,或者將合格人員應當予以錄用、招收而不予錄用、招收。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立案標準是什麼?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户口擋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

(2)徇私情、私利,三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三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對於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嚴重情節。如果情節嚴重,應依法認定為構成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而對於情節沒有達到嚴重程度的,則不以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

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構成如下,招收學生徇私舞弊罪的主體限於參與招收學生工作的國家機構工作人員;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犯罪客體是國家的學生工作的招收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