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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期徒刑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應該怎麼處理

無期徒刑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應該怎麼處理

一、無期徒刑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應該怎麼處理?

1、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

二、假釋考驗期內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三、假釋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對於被假釋的這些罪犯來講,在執行假釋的時候司法機關肯定會告知當事人假釋考驗期內要遵守的規定,罪犯在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説明罪犯在之前服刑的時候沒有認真悔改,也沒有認真的接受教育改造,對這類罪犯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