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多長時間?
一、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多長時間?
1、根據《刑法》第八十三條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被假釋的依據
《刑法》第八十一條 假釋的適用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二、撤銷假釋後的處理辦法
1、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犯新罪,無論所犯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71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即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再按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併罰,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將其收監執行。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原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而且該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的,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新作出的判決所判處的刑罰與原判決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併罰,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但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減掉。
3、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假釋的犯罪分子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期間違反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説明犯罪分子在社會上仍具有一定甚至相當大的危害性,不宜再適用假釋,應當依法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在對犯罪分子撤銷假釋並收監時,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刑法對撤銷假釋的法定程序沒有具體規定,應當按照我國《監獄法》第33條的規定進行,即對於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期間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假釋的建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撤銷假釋建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審核裁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銷假釋的,由公安機關將罪犯送交監獄收監執行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對於那些已經被判處了有(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是在服役期間,表現良好,且經過教育改造之後,已經對社會沒有了危害性,那麼是可以向監獄管理者提出假釋或者是減刑等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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