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假釋考驗期是多長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具備相應條件的時候是可以被假釋的。但假釋並不是説就是直接釋放犯罪分子,而是需要給予一個假釋考驗期。那麼有期徒刑假釋考驗期是多長呢?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一下。
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對老年和身體有殘疾(不含自傷致殘)罪犯的減刑、假釋,應當主要注重悔罪的實際表現。對除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現,喪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釋後生活確有着落的老殘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釋。
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和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刑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被假釋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一般不得減刑,其假釋考驗期也不能縮短。
罪犯減刑後又假釋的間隔時間,一般為一年;對一次減二年或者三年有期徒刑後,又適用假釋的,其間隔時間不得少於二年。
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減刑、假釋,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時間,應當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刑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以上就是我國對有期徒刑假釋考驗期的規定,對於有期徒刑假釋的考驗期,一般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但同時犯罪分子必須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才有可能被假釋。若您還有對有期徒刑假釋考驗期相關的法律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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