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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訴期限是多久?

存疑不起訴期限是多久?

一、存疑不起訴期限是多久?

存疑不起訴期限是一個月左右,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4款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三款規定的精神,補充偵查的案件應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因此,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對於事實仍未查清、證據不足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據以定案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而無法排除的。

二、決定存疑不起訴注意事項

人民檢察院根據上述情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如果發現了新的證據,證明案件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對於存疑不起訴應當注意的是,只有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時,才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案件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和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存疑不起訴的必要條件,人民檢察院必須嚴格執行,只有這樣,才能既可以防止放縱犯罪分子,又可以防止久偵不決、久押不放的現象,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涉及到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起訴的問題,首先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進行拘捕之後,公安機關需要向檢察院進行提交批捕申請,檢察院也需要對犯罪新人進行審查起訴,如果公安機關的調查被檢察院認為不清楚的話,在審查起訴時很有可能會被打回,要求公安機關對案件再次進行調查。

標籤:起訴 期限 存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