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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訴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一、存疑不起訴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存疑不起訴的時效是多長時間

如果對犯罪事實存在疑問不提起公訴的,與追訴時效是沒有關係的,追訴時效是提起刑事訴訟的時間限制,以最高判刑為依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二、刑事案件追訴時效中斷的法律依據。

1、《刑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就是説,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情況下,前罪的追訴時效從犯後罪之日起重新起算,已經過去的時間不計算在新的追訴時效之內。
      2、後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與前面的輕罪無關,不存在累加。
      3、輕罪之後,再犯重罪,只要犯重罪時,輕罪的追訴期還沒過,則輕罪之前已計算過的時效清零,從重罪犯罪之日起,從重新計算。實際上等於延長了新罪的追訴時效,不存在放縱犯罪的問題。
      4、時效延長制度,是指《刑法》第八十八條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特別規定。這裏所討論的是一般情況,不屬於時效延長。

三、存疑不起訴的後果。

存疑不訴的後果在於檢察機關決定“存疑不起訴”,是因為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對案件偵查終結作出終止或者終結的決定。實質上是人民檢察院通過刑事訴訟法賦予的偵查手段,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偵查,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而作出的最終確認。存疑不起訴並不是絕對不起訴,如果在之後發現了新的證據,這個時候是可以進行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