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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訴被害人

法律1.2W
存疑不起訴被害人
被害人不服存疑不起訴決定怎麼辦

不起訴是檢察機關行駛國家檢察權的重要形式,具有相當的社會影響,為防止檢察機關對此權利的濫用,必須對此進行監督。在刑事訴訟法律規範中對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的監督方式主要有被害人和被不起訴人的監督、偵查機關的監督、上級檢察機關監督、和本級檢察機關自行監督。

(1)被害人、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應當遞交申訴書,寫明申訴理由。被害人、被不起訴人沒有書寫能力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其口頭提出的申訴製作筆錄。

(2)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要求複議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應當另行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要求複議意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通知公安機關。

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收到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提請複核的意見書後,應當交由審查起訴部門辦理。審查起訴部門指定檢察人員進行審查並提出審查意見,經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提請複核意見書後的三十日內作出決定,製作複核決定書送交提請複核的公安機關和下級人民檢察院。經複核改變下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應當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3)上級檢察機關的監督主要體現在上級檢察院的複核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不起訴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的起訴、不起訴決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

(4)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不起訴決定確有錯誤,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撤銷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