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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100萬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挪用公款100萬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挪用公款100萬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公款100萬屬於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如果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其中包含三個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准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2)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根據本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3.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裏所説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3.2)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

(3.3)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3、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

4、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二、挪用公款罪如何量刑?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 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公款100萬,屬於數額較大的情況,那麼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此一般是對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實踐中,如果有行為人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等等,行為人的行為將會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