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合理嗎?
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合理嗎?
是合理的行為。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刑和附加刑兩刑事責任包括照刑事的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主刑職能中,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附加刑分為罰金、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二、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內容是什麼?
即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
1、客體
是指犯罪行為侵犯的、中國的法律中所保護的社會關係。任何犯罪都必然要侵犯某一客體,不侵犯客體的犯罪是不存在的。例如,銷售假藥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制度以及公民的健康權利。如果侵犯的不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如合同關係,就不構成犯罪。
2、客觀方面
是指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活動的客觀事實特徵,包括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後果及其因果關係等。危害社會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是指不當為而為的積極行為,即實施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如殺人。不作為是指當為而不為的消極行為,是指行為人有條件、有義務實施某些行為而不實施,以至於使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受到嚴重危害的行為,如玩忽職守。
3、主體
是指實施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者單位。
(1)關於自然人,《刑法》規定只有達到一定年齡並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為犯罪的主體。
(2)關於單位犯罪主體,是指為牟取單位的非法利益,由單位負責人或者經單位集體討論決定,實施了《刑法》明文規定的單位犯罪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其中包括法人單位和非法人單位。《刑法》對單位犯罪基本上實行兩罰制,既處罰單位,比如判處罰金,又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只有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才實行單罰制。
4、主觀方面
是指《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後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的故意、犯罪的過失、犯罪的目的和動機。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犯罪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如果一個犯罪嫌疑人出現了相應的犯罪行為的,那麼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就是非常合理的行為。而刑事責任中包含的幾種類型是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對犯罪嫌疑人最終進行處罰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對於處罰決定不滿意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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