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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民事責任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監護人的民事責任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監護人相較於被監護人來説當然是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的,而監護人的民事責任也根據實際狀況分成兩種不同的情形,首先我們説有些民事責任是因為,作為監護人的這種身份必須要去代替監護人承擔,還有一種就是監護人侵犯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自己要為某種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一、監護人的民事責任的相關依據是什麼?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監護人注意以問題:

1、根據相關規定,因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了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監護人有財產交由監護人代管的,應從被監護人的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應由監護人承擔。

二、監護人失當行為的民事責任

自然人或法人因違反法律或合同規定的民事義務,從而侵害了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法定監護義務,侵害被監護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我國公民或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以上各種民事責任形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監護人的監護失當行為侵害他人的財產或人身權利,承擔民事責任時適用上述民事責任形式,並視案件具體情況而定。同時不論監護行為失當到何種程度,監護人都應繼續承擔未成年人的撫養費和因監護侵害行為產生的各項費用。另人民法院在審理因監護失當行為而引發的相關民事案件中,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對監護人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責令立即改正,並可依照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

三、監護人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要承擔以下責任:

(一)《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二)我國《民事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違背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三)《民通意見》第10條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四)《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五)《未成年人保護法》第8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棄嬰。”

當然,在實際生活當中,最常見的一種民事責任就是由於被監護人還不具備單獨承擔民事責任的這種能力,比如説在學校和其他的小孩打架了,那隻能由監護人對被打的小孩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所以作為監護人其實也是任重而道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