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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被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2.16W
公務員被追究刑事責任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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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被告行政不作為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公務員被告行政不作為是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甚至沒有規定行政不作為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也就是説對行政不作為的處罰太清,這樣才縱容了一部分國家工作人員肆無忌憚的不作為現象,但通常情況下,公務員如果被告行政不作為的話,是很有可能會被直接開除公職的。

目前法院受理行政不作為訴訟案件的依據來源於《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4項、第5項、第6項規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三類行為提起的訴訟案件歸為行政不作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