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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指的是什麼?

一、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指的是什麼?

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指的是什麼?

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指的是存在刑事犯罪行為,需要對此追訴。追究刑事責任指的是對犯罪行為的追訴。具體而言,即行為已經侵犯了刑法,且達到了需要進行追究責任的程度,是指通過偵査、起訴、審判活動,查究特定人因實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為而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後果,而追究刑事責任的目的在於消除犯罪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因此追究刑事責任針對的是達到了犯罪標準的行為。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按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刑事責任。大多數情況下,大家可能更清楚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但是,有些時候,是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如何處理?

1、對以上六種情形,公安司法機關應在不同訴訟階段作出不同的處理。

(1)在立案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自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不予受理;公訴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立案的決定。

(2)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

(3)在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4)在審判階段,對於上述第一種情形,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無罪;對於其餘五種情形一般應裁定終止審理。但是,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無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2、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事實並非犯罪嫌疑人所為,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書面説明理由,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

審查起訴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現具有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在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以及審判階段,只要發現確實存在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那麼此時就可以作出相應的處理。不過,在不同的階段作出的處理不同。

現實生活當中,對於一切違反我們國家刑事法律當中規定的一些行為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必然是需要符合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還有就是可能年齡沒有達到法定的年齡,就會導致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也是有一些特殊方面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