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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人承擔哪些責任

證明人只是證明這件事確實存在,不需要其承擔連帶責任,而擔保人或者保證人則需要承擔完全連帶責任或者不完全連帶責任。在簽字時,應當注意簽在證明人一欄,不可簽在保證人或擔保人一欄,避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還應當注意的是,如果沒有註明見證人一欄,而對方需要簽字,記得在簽字前加上前綴證明人字樣。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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