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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不起訴算受過刑事處罰嗎?

一、相對不起訴算受過刑事處罰嗎?

相對不起訴算受過刑事處罰嗎?

1、相對不起訴不算受過刑事處罰,相對不起訴也就是可訴可不訴,不認定是否有罪,此種情形不需要受到刑事處罰。

2、適用相對不起訴應具備以下法定條件:

(1)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依照刑法規定已經構成犯罪,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行為情節輕微。

從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手段、對象、危害後果、動機、目的等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齡、一貫表現等綜合考慮,認為犯罪情節輕微。

(3)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

二、怎麼知道檢察院起不起訴?

1、如果可能被起訴的刑事案件當事人沒有被釋放、沒有收到了檢察院寄送的不起訴決定書,那麼可以認為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2、案件的受害者沒有收到了檢察院寄送的不起訴決定書,可以認為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如果查封、扣押、凍結可能被起訴者財物的機關,收到了檢察院下發的解除查封、扣押、凍結通知,那麼也可以認為檢察院作出了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在審查將公安機關移交上來的刑事案件之後,可能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其所所在單位。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七十四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書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查封、扣押、凍結。